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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合同的重要条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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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企业在面辅料采购、服装成衣分销等环节都需要与物流公司展开紧密的合作。服装的物流不是简单的运输和保管,双方所合作的是一个方案,该方案要解决服装物流运输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而具体的方案则需要通过物流合同体现。

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物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涉及运输的整个过程,内容相对较为复杂。因此,笔者根据长期担任服装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结合司法案例,归纳了服装企业在制定物流合同具体条款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能为服装企业提供有益借鉴,请多批评指正。

01

货物交接

(1)服装企业应与物流公司严格约定上门提货的时间要求,以及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的处理方式。

(2)当物流公司从服装企业或服装企业指定的第三方等处提货或收取货物入库时,服装企业应要求物流公司当场核对随货单据/入库清单,并要求其当场对货物进行如下验收:

集装箱货物:检查集装箱数量、集装箱外表状况和铅封;

非集装箱货物:检查货物件数、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拆托直观可辨的情况。

按货物件数清点,若有短缺或货物外包装损毁等情况,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货物无短缺或包装无损毁。物流公司清点无误后按服装企业要求办理签收及发货手续。物流公司完成签收手续后,货物的数量以及完好性与签收单据不一致的,均由物流公司承担所有损失。

(3)服装企业应要求物流公司指定人员对接承运工作。货物交接时,双方应准确签署发货(提货)清单等货运单据,并明确约定货运单据是《物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物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例:

年12月,平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周远与被告临沂市鸿基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系上海驿臣实业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片断”女装的加盟商。年6月4日,原告将女装75件(总价值元)在平邑县运输公司大院内,将货物交给被告在平邑设立的办事处。被告工作人员验货后,给原告出具了单号为的货运单一张。但货物托运后,收货人一直没有收到货物。而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货款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原告提供单号为的货运单,既没有承运人的签字,也没有托运人的签字,且没有加盖公章,不能证实物流公司系被告。故法院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因在货物交接时,签署的货运单据不完善,导致单据本身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承运关系,所以维权失败。因此,服装公司在货物交接时应要求物流公司准确签署发货(提货)清单等货运单据。

02

物流运输

(1)服装销售的周期短,物流运输迟延将影响服装的销售,因此服装企业应要求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时间表》,并按时送达货物。

(2)服装企业应要求物流公司的运输车辆配备相应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鼠虫害、防损坏、防腐蚀、防污染、加固等设备和作业工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避免运输途中意外或事故的发生。

(3)服装企业应明确约定物流公司是否可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进行拼装、拼柜。

(4)服装企业应明确要求物流公司,杜绝甩货或隔日压货拼车等不良行为(甩货不含同一天不同车次到货);并做到每车到货必须保障单货相符,配货装车应做好必要隔离标记。

(5)未经服装企业书面许可,货物在运输期间,物流公司不得中途卸货或擅自过车转运,并约定若发生上述状况,双方应作何处理。

(6)双方应约定服装企业可通过何种方式查询货物的运输状态。若通过单号网上查询,应进一步约定物流更新的周期,若通过人工查询,则应约定物流公司的回复周期。

(7)货物送达后,物流公司应对收货人相关资料进行必要核对、确认,不得向非服装企业指定的收货人交付货物。同时,物流公司应提前24小时通知收货人到货计划,以便服装企业指定的收货人做好必要的收货准备工作。物流公司应与服装企业指定的收货人做好货物签收和交接手续。

03

货物结算

服装企业应与物流公司约定清楚,承运费用的核算是否以双方约定的《发货价目表》及书面确认的包装费、送货费、装卸费以及其它费用收费标准为依据。

若国家宏观调控对运输工具油价作上调时,物流公司需调整当次运输价格,则需征得服装企业书面同意。若未经服装企业允许物流公司擅自调整价格,已完成的运输,服装企业只需按《物流合同》价格支付款项;未完成的运输,服装企业有权解除本协议,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且物流公司应将服装企业交付货物交还至服装企业指定地点。

04

违约责任

服装企业应对货物延误送达、破损、短少、灭失等情况与物流公司明确约定解决办法、责任的承担及赔付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货物延误送达,经服装企业催告后仍未在服装企业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或未将货物交回服装企业的,可视为货物遗失,物流公司应按货物价值(以服装企业提供的货物价值为准)向服装企业进行赔付。

(2)若收货人为第三人,而货物未及时、安全送达,物流公司应向服装企业承担的怎样的违约责任。

(3)货物处于物流公司掌管期间,由于物流公司的过错造成服装企业的货物损坏、短少、被盗或灭失的,服装公司可要求物流公司对货物损失根据下述不同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①物流公司签发运单/提单的,按照运单/提单背书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②物流公司未签发运单/提单的,按照货物价值(以服装企业提供的货物价值为准)直接损失赔偿,并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③货物如以重量计价的,按照多少元人民币/每公斤(毛重)计算;

④货物如以件数计价的,每个包装或货物单位按照多少元人民币计算;

⑤在货物不能归纳为包装及/或货物单位时,则每立方米按照多少元人民币计算。

案例:

某品牌服装公司与福建某物流公司已合作三年,年12月服装公司向物流公司先后托运两批服装,但两批货物因物流公司的疏忽均在运输途中被盗,给服装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达80余万元。物流公司通知服装公司货物被盗后,便怠于协商解决此事。幸而服装公司签订的物流合同添加了对此类事件的约定,所以当服装公司向物流公司发送律师函之后,物流公司向服装公司赔偿了70余万元,弥补了服装公司的大部分损失。

物流合同是联系服装企业和物流公司的法律桥梁和纽带,是实现与保障双方经济利益的基础。因此,服装企业应加强物流运输合同的风险防控,详细制定货物交接、货物运输、货物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合同条款,并在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的约定做好细致入微的工作。相信,通过把握物流合同的制定、履行两方面的工作,可切实保护服装企业的合法权益。

以上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章作者

钟洁玲实习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领域: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

简介:担任知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长期深耕于服装行业,熟悉行业相关法律事务,在合规审查、法律风险防控、员工持股筹划等方面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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